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政发[1990]8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7-10
施行日期:1990-07-10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正文

  为确保第十一届亚运会和国庆四十一周年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爆炸物品和各类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转借、转让、使用和携带。严禁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生产企业擅自超产自销。

  二、严禁私自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严禁经营单位或企业向未经批准的工厂、作坊和个人出售、转让、赠送硝酸钾、氯酸钾、硝酸银、雄黄等烟花爆竹药物原料。

  三、凡非法持有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自本通告发布二十天内,必须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凡主动上交,并如实说明情况保证不再违犯的,不予追究;拒不交出的,依法从严惩处;检举揭发的,由各级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四、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七月底前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收缴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严格对旅客的安全检查,确保国家财产和旅客的安全。

  五、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劳动、工商部门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厂矿企业,要吊销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倒卖、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要依法查处;对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作案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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