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调整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

邮电部关于调整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8-22
施行日期:1990-09-01
发布部门:邮电部

正文

  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业务,一般存取金额大、手续多、责任重。鉴于邮政资费已作调整,现决定提高邮政活期储蓄异地存取汇费标准如下:

  一、异地存取款五千元(含以下)按百分之一收取汇费,最低收取汇费三角。

  二、异地存取款五千元以上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八收取汇费。

  三、异地存取款每笔收取电传费一元不变。上述异地存取汇费标准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有关情况和碰到的问题望及时与部邮政储汇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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