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09-11
施行日期:1990-09-15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少数民族(除壮族外)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少数民族夫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其他问题,适用《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定自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5,78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