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刑事犯罪致他人重伤进行医疗抢救开支

关于因刑事犯罪致他人重伤进行医疗抢救开支的医疗费处理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7]财行字117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12-18
施行日期:1987-12-18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正文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因刑事犯罪致他人重伤者,在医疗单位进行抢救所需医疗费的开支,因无明文规定,在医疗费的负担问题上造成了很多困难。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因刑事犯罪造成被害人员重伤,在医疗单位进行抢救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首先应由犯罪人本人或家庭负担。如犯罪本人或家庭确实无力负担的,可由犯罪人所在的工作单位负担(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二、被害人如果同样负有法律责任,也应负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及死亡后的丧葬费。被害人如无力负担的,可由被害人所在工作单位负担(包括合同工、临时工)。

  三、上述无职业的人员,在抢救中开支的医疗费用,作为医院欠费处理。但抢救无效死亡后的丧葬费应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由主要法律责任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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