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

财政部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90]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11-0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正文

  根据国务院第143号令、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省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现将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8月1日起启用“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以下简称完税证)。完税证一式四联(式样附后)。原“湖南省农林特产税税票”同时废止。

  二、完税证项目中“经济性质”是指纳税人的经济属性,相应按“国营”、“集体”、“个体”或“其他”填列:“征收环节”是指税款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或是在收购环节征收的。

  三、完税证的管理办法仍按湘财[1989]农税字第224号文件执行。

  四、各地在2月10日以后以地州市为单位,到我厅农税处领取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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