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出口公司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出口公司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5-12-27
施行日期:1985-12-27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正文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11月9日(85)轻宣字207/2300号“英雄牌钟商标事宜”文收悉。考虑到进出口公司使用商标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进出口总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或委托所辖分公司,以进出口总公司(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代理总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分公司执行合同,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许可人仍然是进出口总公司,应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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