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

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民社函[1992]1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2-05-08
施行日期:1992-05-08
发布部门:民政部

正文

失效日期:2000-11-10  

中国老年学学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不宜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民政部经与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协商,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该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老龄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国老年学学会社团登记的资格审查,并负责对其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中国老年学学会要根据所登记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遇有重大问题和活动要向中国老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外事活动应由中国老龄委按国家规定报批。

  三、中国老龄委对中国老年学学会正常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双方积极配合,共同促进老年事业的研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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