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晋政发[1988]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8-01-20
施行日期:1988-01-01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正文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 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电力建设资金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征收,作为地方电力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对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以及向省外输送的电力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三、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缴纳。外省用电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与有关省市电力管理部门结算,其征收标准另行确定。

  对农灌用电暂时免征,化肥生产用电暂实行减半征收。

  四、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统一组织征收,各地、市、县和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五、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向用户随电费收取,按月汇总缴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由省计划委员会按照国家计划和地方情况统一管理安排。

  六、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国家集资办电的有关规定,地方投资的部分,产权归地方所有,并按此比例分电分利。

  地方按比例分得的电量,用于全省地方企业、市政、生活和农业用电以及中央在我省现有企业新增用电需要。

  七、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取的本、息、利作为建设资金周转使用。

  八、企业缴纳电力建设资金后,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十、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3,63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