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云教计字[1990]1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0-12-1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这次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是在1995年5月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基础上作的进一步调整。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的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确保外贸出口企业能够及时,足额退税。各外贸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防止骗税或被骗税分子利用的情况发生;同时,要千方百计挖掘内部潜力,克服困难,调整经营思路,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确定合理的出口价格、收购价格,求得购进价格、外销价格及合理利润之间的新平衡,促进我省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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