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1987]民他字第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8-02-13
施行日期:1988-02-1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3日(86)粤法民申字第56号“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1951年,海丰县陶南乡颜庆引将其在本县汕尾镇掇乌街105号楼房一座,出典给该镇居民黄荣俊,典期四年。次年,陶南乡土改,颜庆引被定为地主,并于劳改中死亡。1955年2月典期届满。1980年,颜庆引的继承人颜美本等向承典人要求回赎,遭拒绝而于次年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这种房屋典当关系,是否准许回赎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1952年7月31日(52)财农字第103号联合通令的精神,本案出典方在典期届满后二十多年才提出回赎,不应准许。出典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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