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机场安全检查人员佩带枪支问题的

公安部关于机场安全检查人员佩带枪支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6]公边字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6-03-10
施行日期:1986-03-10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目前,各机场安全检查站和边防检查站安全检查人员佩带枪支、子弹不尽统一。为了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应付紧急情况,现对机场安全检查人员佩带枪支、子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检查现场的检查人员不佩带枪支。现场警戒人员、带班人员可佩带手枪,在一般情况下带弹不装弹。

  二、飞机监护人员可佩带手枪,在一般情况下带弹不装弹。

  三、首都机场所有安全检查人员(包括现场警戒、飞机监护人员)一律不佩带枪支。

  四、在节假日或遇有敌情通报等特殊情况下,经当地公安厅、局批准,可增加佩带枪支、子弹的执勤人员。

  五、佩带枪支的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一九八○年七月五日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六、各机场安全(边防)检查站要加强对武器弹药的管理,加强对佩带枪支的执勤人员的教育,严格做到执勤前发给,执勤后交回的制度,及时清点,防止丢失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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