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严惩严重破坏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投案自首期限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2-04-20
施行日期:1982-04-20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正文

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延长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有关投案自首期限的报告。根据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将我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的第二项规定的“1982年5月1日”的期限延长到198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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