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53-03-07
施行日期:1953-03-07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正文

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

  你们1月22日的报告收到。据中央法制委员会1952年6月13日检字第77号及同年8月25日普字第206号的解释:所谓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之外的血统上和自己出于同源之人,例如自己的叔伯、姑母、兄弟姊妹等。所谓“五代”,是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为一代,曾祖父母为一代,高祖父母为一代,旁系血亲如从高祖父母同源而出的,即为五代以内。你们的见解和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相符的,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关于“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的问题,从习惯”这一规定,遇及具体事件,必须慎重处理,不能简单从事,务求合情合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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