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为颁发《关于乡村举办各种公益事

省人民政府为颁发《关于乡村举办各种公益事业需要自筹经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指示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财农字第1674077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兹制定《关于乡村举办各种公益事业需要自筹经费问题的若干规定》,随文颁发,希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现值春荒季节,依据中南行政委员会“在今年夏收前各省市一律不举办自筹经费,其已收齐的可不再退,正在筹募的一律停止,待夏收后再行决定筹办”的指示,本省各地区、在秋收前各项自筹经费一般均应停止进行。但有特殊情况,如防汛修堤以及个别小学房屋即将倒塌,急待筹措经费备用,又为群众自愿者,在不超过规定范围,由专署(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转报省府备案,可酌情自筹一部。

附:

关于乡村举办各种公益事业需要自筹经费问题的若干规定

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整顿乡村财政及全国财政会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加强乡村财政管理,严禁乱摊乱派的精神,并结合我省一九五三年地方事业发展情况,对今后各地举办公益事业,需要自筹经费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各地自筹经费兴办之事业:

第一、在乡村范围内或与其他乡村联合举办的公益事业,如开渠、修塘坝、防洪、筑堤、修桥、补路等经费;

第二、乡村小学所必需的校舍修补与添置教学设备经费,民众学校识字班与冬学经费等必要开支;

第三、乡村人民集体的文化娱乐经费;

第四、烈、军属代耕补助经费;

第五、社会互助互济经费;

第六、乡人民政府必要的房屋修补经费。

(二)筹募与使用经费之规定:

1、依据上列各项,区、乡政府认为必要兴办者,应在乡人民代表会议或乡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具体筹募办法及需要数字,经到会代表讨论通过后,报县府审查批准,并转报省府备案;在提出预算讨论与批准预算时,均应慎重考虑人民之负担能力;其筹募办法一般应依照公粮负担办法办理。

2、全年各项自筹经费,不得超过该乡人民公粮负担的百分之七,个别地区因事业较大经费较多,须超过百分之七者,应报省府批准。

3、筹收经费,应由县统一代印三联收款书,一联存根由乡保存,一联缴查报县,一联收据交缴款人收存。

4、凡经批准筹募经费之事业,应以乡长、财粮委员为主,吸收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群众及有关人员二、三人组成××乡、××事业筹办小组,负经费筹集、保管、领发、监督以及帐务决算之责,筹办小组应按性质受乡人民政府所经常设立的五种工作委员会中有关委员的领导(如兴修水利筹办小组应受生产建设委员会领导)。

5、各种事业,应于每季或某项工作或某一工程完成时,造具计算(决算)呈报区人民政府转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并向乡人民代表会议报告,向群众公布。

6、如属数乡联合举办的公益事业,可按以上办法由区统一掌握筹办。

(三)除以上所列各项可按规定筹募外,各地再不得随便摊派或假借已批准之事业而故意多筹,以至增加人民负担,如有违犯,则按违法乱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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