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行字第1060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正文

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来你县绣衣池谢国亚的来信,提出第四代旁系血亲的从堂兄妹能否结婚的问题。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次的规定精神,原则上应从习惯。但对具体问题亦应适当考虑具体情况和几年来由于婚姻法的贯彻,群众觉悟的提高,如当地虽无此种习惯,但经向群众说服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时,可以允许结婚,如经过说服群众(而不是几个人)仍非常反对时,为免发生意外,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申请人迁居等)。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07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