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补充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补充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9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8-04-19
施行日期:1988-04-19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正文

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为搞好我市噪声管理,给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市人民政府已先后公布了《昆明市噪声管理试行条例》和《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市噪声管理的时间限制、音响分贝标准、管理范围、违反交通噪声管理的处罚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噪声,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配合):

1、交通噪声,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2、建筑机械施工噪声,特别是夜间(二十三点以后)施工的噪声,由市城市管理监察队负责;

3、商业门市(店堂、摊点)、舞厅、电子游艺室等的噪声,主要由市城市管理监察队负责,市工商局、卫生防疫站积极配合。

三、罚款数额标准为:对单位每次罚款一百至五千元;对个人每次罚款五元至五十元。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7,96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补充规定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