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被修订
公布日期:1982-10-12
施行日期:1982-10-12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与日本驻华大使馆就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进行商谈后约定:自1982年11月1日起,中、日双方委托对方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由受委托一方依照本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具送达回证。据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今年11月1日起,凡需通过外交途径发往日本国的法律文书,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时,可不再附送我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由日方受委托的裁判所出具送达回证;日本国委托我方送达的法律文书,则由我国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送达回证。请即告知下级人民法院照此办理。

    特此通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28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