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有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邢政[1986]3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6-05-17
施行日期:1986-05-17
发布部门:邢台市人民政府

正文

邢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局(公司)、直属厂矿,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去年下发的“邢市政[1985]89号”文件《关于征收中、小学教育费附加的试行办法》中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政府有了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的执行”。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国发[1986]50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为此,经市政府研究,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邢市政[1985]89号文件中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比例的规定,改按国发[1986]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其具体内容是:我市原办法第一条规定,“凡市属和所有驻市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者,均应按其销售额(无法计算销售总额的按产值计算)的千分之二交纳教育费附加”。这条规定与国务院文件精神不符。应改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即:“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邢市政[1985]89号文件的其他条款不变,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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