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州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失效日期:1980-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的问题,决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规定为二年。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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