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济委员会有关基本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济委员会有关基本建设的机构、人员和业务划归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3-02-03
施行日期:1983-02-03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为了加强对全国基本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建委合并到国家经委的机构、人员及其所主管的基本建设业务,改并到国家计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委基本建设综合局、设计管理局、施工管理局、重点建设一局、重点建设二局和设计鉴定局成建制地并到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所属的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改由国家计委领导。

  二、今后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拟订,基本建设计划的执行和协调,大中型项目厂址、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定额的颁发,国家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 以及全国勘察设计、 施工发展规划和力量的统筹安排等方面的工作,均由国家计委负责。

  三、有关交接工作的具体事宜(包括人员、经费等),由国家计委与国家经委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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