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

国务院关于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8-06-18
施行日期:1988-06-18
发布部门:国务院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关于扩大珠江三角洲和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问题的请示》收悉。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国务院同意扩大广东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现将扩大的范围批复如下:

  茂名市及其所辖的电白、化州县;

  肇庆市及其所辖的高要、四会、广宁县;

  惠州市及其所辖的惠阳、惠东、博罗县;

  汕尾市及其所辖的海丰、陆丰、陆河县;

  阳江市及其所辖的阳西、阳春县;

  清远市:

  广州市所辖的花县、从化县;

  湛江市所辖的廉江、海康、吴川、遂溪、徐闻县;

  汕头市所辖的潮州市、澄海、惠来、饶平、普宁、南澳、揭阳、潮阳、揭西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号)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中规定的政策,适用于以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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