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经复[1986]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6-08-20
施行日期:1986-08-20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失效日期:2002-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4,64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