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解决农村信用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业银行关于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面临严重困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发[1988]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8-07-13
施行日期:1988-07-13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农业银行《关于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面临严重困难问题的报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集体金融组织,是服务于农民生活、支持农村发展商品经济的重要支柱。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情况如何,对农村经济生活关系极大,但不许强迫信用社贷款国家银行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加强管理,在支持农村商品生产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城市信用社,除农业银行报告第六条外,原则上可比照此件精神。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88年7月13日

关于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活动面临严重困难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去年下半年以来,我省农村信贷金异常紧张,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更处于严重困境,相当一部信用社不仅组织资金困难,无力向农业生产和农民放贷款,甚至存款也不能保证支付,经营亏损严重,这是建社以来从未出现过的现象。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这种局面,不仅影响信用社的信誉,而且影响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客观上是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低于城市资金市场平均利率,使一部分农村资金流往城市,加重了农村资金的紧张程度。在主观上除了我们本身工作问题外,一部分信用社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自身资金力量的可能,盲目扩大信贷规模,致使一部分信贷资金周转不灵,沉淀越来越多。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信用社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根据中共中央1987年5号文件精神,考虑农村信用社的性质、任务、作用以及上目前面临的困难,建设对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强领导。

一、信用社各项存贷款利率(除市、县城和大工矿区存款外)可以比照国家的基准利率,按照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在20%以内上下浮动。

二、行社资金往来执行同等利率。即信用社按规定比例上交准备、留足备付金以外,多余的资金可作为行社往来,按拆借利率计息。

三、允许信用社以行股票,为支持乡镇企业筹集资金。股息分别按同档次定期储蓄月利率上浮25%。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救活一部分有效益的乡镇企业,使其健康发展,又可以逐步改变目前农村资金分流的状况,有利于资金集中使用。

四、信用社可以开办大额定期储蓄。根据目前市场变化情况,为适应农村特点,我们拟定存款金额起点为300元,定期为一年、三年、五年,利率分别按同档次储蓄利率上浮10%。

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我们打算从今年起,按信用社当年实现盈利15%的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从所得税前提取,以提高信用社自担风险的能力。

六、允许信用社组织存款与奖金挂钩,实行多组织资金、多得奖金的奖励办法。并免征奖金税,以调动信用社组织资金的积极性。①实行存贷业务与奖金挂钩的试点,省政府定的长沙等六个信用社改革试点县,每县今年搞5至8个信用社,其它一般县搞2至5个信用社,一包三年不变。②奖金与存款挂钩,按各项存款全年净增余额提取奖金。从今年起,各项存款按全年净增余额提取4%的奖额,即每组织存款1000元,奖励4元。全省普遍实行,奖励金额列入当年费用。

七、在所得税、营业税方面给予优惠。根据信用社微利保本、让利于农的经营宗旨和目前经营亏损面大的实际困难,我们意见:①对新开办的信用社免征所得税2至3年;②亏损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免征营业税;③当年的经营亏损可以在以后3个年度内弥补。

八、请各级政府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特别是县、乡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信用社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之在宏观指导下,努力把微观搞活,全心全意为支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在组织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要及时给予正确的指导,但不能干预其资金营运的自主权。农业银行要转变领导职能,按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以经济手段为主,主要在方针政策上加强领导,在业务经营上给予指导,在财务会计和稽核上加强监督。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以完善内部经营机制为中心环节,坚持以定贷、量力而行、比例管理的原则,实行责权相结合,努力搞好承包经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信用社在组织和运用资金方面发挥其重要的杠杆作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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