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油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油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3]国海供字第37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3-05-12
施行日期:1983-05-12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正文

各分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在目前我国石油产品紧缺的情况下,加强我局船用油料的使用管理尤为重要。现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今后油料使用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油料使用管理的计划性

  1、各单位所使用的各种油料一律由主管部门(即供应部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一切计划申请、指标分配和加注储存等工作,必须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2、油料主管部门,根据各船承担的出海调查任务、修理计划和储油量,要认真作好油料的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船只的加油量。

  3、计划部门和船舶部门要予协助,每年将船只的使用和修理计划抄送本单位的油料主管部门,以便安排各船油料补给的时间、数量。

  二、建立油料临时储备库(站)

  1、根据本单位船只用油量,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建立一个相应的油料临时储备库(站),以备船只修理期间,必须卸油时作为临时储备、周转使用。

  2、建库(站)所用经费,在二万以内的从本单位事业费内开支,二万以上的要向局报基建计划,从基建费内解决。

  三、油料的处理

  在目前本单位没有临时储备能力的情况下,对修理船只必须卸下的油料,特作如下处理规定:

  1、凡属处理船只必须卸下的油料,一律由本单位的油料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先安排内部船只调济使用,然后可向友邻单位联系商量,在不失指标的情况下,相互调济使用。

  2、在本单位和外单位都无法调剂的情况下,可以价拨处理。但必须价拨处理的油料品种、数量、价格要报局油料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任何船只或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处理。

  3、必须处理的油料,应按质论价,不准任意降价或提高价格,也不准处理给个人,以防投机倒把,从中牟利。

  4、所处理的油料,必须严格手续制度,处理的结果及时报局油料主管部门备案。经费一律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以冲减年度油料经费指标,不准挪作它用。

  5、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平时油料指标的使用管理,任何个人一律不准以任何名义或理由价拨给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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