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6-09-05
施行日期:1986-09-05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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