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3-08-02
施行日期:1983-08-02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国家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地震局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调整改革的报告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改革问题,近两年来,我们曾作过多次研究.今年一月下旬,又召开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长座谈会,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征求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了改革的方案.现报告如下:

  我国地震工作机构是在一九六六年邢台地震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特别是在唐山地震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按行政区域设立了地震工作部门,在台站布设和机构设置上存在着不合理的状况.因此,进行适当调整和改革实属必要。

  地震工作是科研性、探索性很强的工作.据历史记录,破坏性地震多在地震活动区、活动带发生.因此,地震台站的布设和地震工作机构的设置,要适应这一特点,不宜完全按行政区划设置.通过这次改革,建设起一个适应地震工作特点、指挥有力、配合协调的业务工作系统,以促进地震科学的发展,提高地震预报水平,为减轻地震灾害,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现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工作机构作如下调查:

  (一)保留云南、四川、新疆、陕西、宁夏、青海、河北、内蒙古、山西、天津、山东、江苏、上海、福建、广东、安徽、河南等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震情监视预报,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科学研究。

  甘肃省地震局和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湖北省地震局和国家地震局武汉地震研究所仍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其建制、方向、任务不变。

  为了适应按地震活动区组织地震监测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撤销原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地震局,在沈阳市成立国家地震局东北地震监测研究中心,统一管理东北三省的震情监视预报,开展地震科学研究,组织领导东北三省区域性的地震工作,管理辽宁省地震台站,并在吉林、黑龙江设派出机构,负责分管两省地震台站和承担震情分析任务。

  云南、四川、江苏、广东等省在条件具备时,可成立区域性的地震研究所。

  (二)将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改为地震办公室,保留西藏自治区地震办公室,其任务主要是管好台站,提供资料,分析震情。

  撤销贵州省地震局和江西省地震办公室.保留贵州省贵阳基准地震台,江西省南昌、会昌地震台.上述地震台的政治思想和工作、生活等仍受所在地党政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技术分别划归云南、福建省地震局管理.贵州、江西两省地震局、办机关和一部分地震台撤销后,其人员和固定资产(除专用仪器设备外)交所在省人民政府安排,人员经费从中央地震事业费预算指标中相应划转。

  为加强在职干部的业务技术培训,将浙江省地震局改建为国家地震局干部培训中心,承担地震系统在职干部的专业培训任务,并管理浙江省的地震台站。

  北京市地震办公室主要任务是管好群测群防工作。

  (三)撤销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南、华东六个地震工作协作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由所在省地震部门负责安排。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的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和精简的原则重新予以核定,在现有基础上压缩总编制数,机关人员编制至少精简三分之一以上.人员编制的具体方案另作报告.精简下来的人员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机构,实行以国家地震局为主,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它既是国家地震局的下属单位,又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机构.它既要按照国家地震局的部署,承担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任务,又要在当地党政部门领导下,努力为减轻当地的地震灾害,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

  国家地震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地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的业务技术、计划、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人员编制、专业培训、高级科技人员职称的评定、外事活动等工作,并提出地震工作机构设置意见。

  地方负责领导和布置地震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项目,监督和检查地震部门贯彻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领导群测群防工作,负责管理地震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分配属于地方供应的物资,以及地震部门职工子女上学、就业的安排。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由国家地震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部门共同商定后,由国家地震局报批任免或调配.为适应地震事业发展需要而在全国地震部门内统一调配的少量业务技术骨干,凭国家地震局的调令,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商业部门准予办理转移户口、粮食关系等手续.对调入省会城市的干部,要征得同级人事部门的同意.调入京、津、沪、三大城市要从严掌握,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备,要求具有大专文化水平并熟悉地震专业知识的干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至少有三分之一年龄在四十岁左右。

  三、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属地方事业编制.其主要任务是管理群测群防,宣传防震抗震知识.目前,机构重叠、力量分散的情况比较突出,必须认真调整、精简.主要原则是: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主要在多震区和重点监视区设立,少震区、历史上没有破坏性地震的不设机构;地、市、县机关在同一城市者,只设一个机构;设区的大中城市,只设市级机构,不设区级机构,北京、天津两市可在市郊的区、县设立机构;地域辽阔,人口稀少的地区不设地、县机构。根据上述原则,贵州、广西、湖南、江西、上海、浙江、吉林、黑龙江、湖北、青海、西藏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除个别必须保留者外,建议予以撤销.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县群测群防管理机构,也应认真精简,削减三分之一以上.将目前的一千二百二十四个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压缩到四百个左右.保留的地、市、县群测群防管理机构,要进行整顿、提高,继续贯彻专群结合的方针,努力做好预测预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国家地震局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另行核定.紧缩下来的人员,以及所属人员的经费和固定资产,请所在地、市、县安排。

  调整后保留的地、市、县地震工作机构、人员,仍列入地方事业编制,所需经费仍由地方地震事业经费中开支,基本建设由地方统一安排.地方地震事业经费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协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管理,重点使用,以利于发展地方地震事业。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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