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及时处理国外来函来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及时处理国外来函来电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3]72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3-08-20
施行日期:1983-08-20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开展,国外来函来电日益增多。对这些函电,多数部门的领导比较重视,经办的同志认真负责,并已有一套处理的办法和规定。多数函电能及时、适当地处理。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对处理国外函电不够重视,没有专人负责,对于应当及时处理的函电长期积压不复,或者转来转去,不了了之。这样不仅对来信(电)人不礼貌,影响不好,而且有时还给我们带来经济损失,甚至造成法律纠纷,有损我们的国际信誉。

  外国人、外籍华人或国外侨胞给我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来函来电,除少数怀有恶意者外,绝大多数是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或是要求解决某方面的问题的。认真及时处理这些来函来电,对发展我国同外国的业务交流和合作,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对于树立和提高我们国家在国外的;良好形象和信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改进和加强这项工作,现提出下列几点,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一、198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当前信访工作形势和今后的任务》和《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厅(信)发[1982]13号、国办发[1982]29号),其中关于处理来信来访的原则和方法也适用于处理国外的来函来电:198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人给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件处理问题的请示》(国办发[1980]5号),原则上也适用于处理一般函电,都应切实贯彻执行。各部门根据上述文件精神自行制定的关于处理函电的办法的规定,也应该继续执行,并在必要时作适当修改、补充,以不断改进对国外来函来电的处理工作。

  二、对于国外函电,要以积极的态度,区别情况,认真处理。其中有关涉外业务方面的函电以及提出各种要求的函电;能办的应及时办理,给予答复,不能办的应作出解释。对于向我反映情况或提出批评、建议的函电,只要没有恶意,一般都应复信致谢。收到寄赠的资料,除一般宣传品可收下不复外,一般也应复信致谢。为了避免漏复和复信时间拖长,今后统一由收件单位答复。如需转送其他单位处理,收件单位可先作“打收条式”的答复,并告知已转送的单位,待直接受理单位有结果后再给对方复信。对一些处理难度较大的函电,更应认真研究,必要时请示领导,不能压下不理。

  三、各单位对国外来函来电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检查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适时进行批评表扬,教育干部,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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