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复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复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64]生活字86号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64-01-31
施行日期:1964-01-31
发布部门:全国总工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劳保部: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原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502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复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