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64民他字第6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赵宝汇与张俊离婚一案,你院1964年12月6日(64)法民字第909号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并生有四个孩子,事实上已构成夫妻关系,从你院报告及张俊的申请看,双方互有缺点错误,应设法加强教育,促使他(她)们和好,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判决离婚。如经教育实不能和好,可按照我国婚姻法予以处理。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5,67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国人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