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代诉人范围和处理代诉案件征求军人意见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11月30日法办邵字第118号关于处理代诉的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代诉人范围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代诉人的范围应限于军人的父母、兄弟、姊妹等近亲属;与军人无亲属关系或亲属关系较远的人,以及社队干部等均不能作破坏军婚案件的代诉人,但他们可以检举揭发。对于代诉的案件,军人知情的,必须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征求军人意见后处理;军人不知情的,也必须主动与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后处理,至于是否要告诉军人,则请他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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