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旅哥华侨向国内汇寄赡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旅哥华侨向国内汇寄赡养费办理所需公证书事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4]司公字第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4-01-05
施行日期:1984-01-05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正文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公证律师处:

  据我驻哥伦比亚大使馆(83)哥发侨字第50号函称,中哥双方关于旅哥华侨申请外汇,汇回国内赡养亲属一事,业经我使馆与哥伦比亚共和国银行换函商定:为旅居哥伦比亚华侨申请向国内汇款,赡养其在华亲属,需办理各项手续和必须的证件。旅哥华侨平均每人每年可申请外汇六百美元汇回国内赡养亲属,华侨在申请外汇时,必须提供其国内受赡养人所在地的公证处出具的该华侨与其国内受赡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受赡养人的生存证明。公证书需办理哥伦比亚驻华使馆认证或我驻哥使馆认证。华侨申请汇款不论多少美元,正常情况下,每年只需办理一次审批手续。

  为保证华侨申请外汇,并汇回赡养亲属,请通知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及时为当事人办理所需的公证书。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告,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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