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监察部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及有关

监察部关于监察部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及有关工作关系的几点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8-10-24
施行日期:1988-10-24
发布部门:监察部

正文

  为保证监察部派出机构正确履行职责,开展监察工作,现对派出机构的领导体体制、任务职责及有关工作关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

  1.派出监察局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监察部和驻在部(委、局)双重领导,既是监察部的派出机构,也是驻在部(委、局)负责内部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监察业务工作以监察部领导为主,日常工作,受驻在部门领导。派出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须经监察部与驻在部门协商,并由监察部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2.派出机构副局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由监察部经与驻在部门协商后负责办理。处级以下干部委托驻在部(委、局)的人事部门商派出机构任免,报监察部备案。

  3.按照金融系统现行的领导体制,监察部派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受监察部委托,负责金融系统的监察工作,会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对其监察室实行双重领导。

  二、派出机构的监察对象

  派出机构的监察对象是驻在部门的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由驻在部门任命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三、派出机构的任务及职责范围

  为促进和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更好地为全面改革和四化建设事业服务,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派出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范围是:

  1.对驻在部门及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执行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进行监察检查。

  2.对驻在部门的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部(委、局)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

  4.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5.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6.派出机构具有检查、调查、建议和一定行政处分权。司局级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在作出结论后,建议驻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政纪处分。对司局级干部的处分应报监察部备案。

  7.配合有关部门教育监察对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持廉洁,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8.按照监察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驻在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对驻在部门的政纪、政风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及时向监察部和驻在部门报告。

  9.可建议驻在部门的归口管理单位和直属单位设立监察机构(企业设立监察机构应按《企业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对下属监察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主要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并定期检查了解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10.完成监察部和驻在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派出机构与监察部的工作关系

  1.派出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的指示、决议和规定,完成监察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监察部请示、报告。

  2.派出机构的业务工作由监察部有关业务局归口联系,进行综合、协调。

  3.案件查处工作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监察部负责部级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派出机构负责驻在部门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监察部直接办理重大案件时,派出机构应主动配合和协助。

  4.监察部要支持、关心派出机构的工作,请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部的有关会议及时发给文件,派出机构负责人可直接向部领导反映情况、汇报工作,监察部要尽可能的帮助派出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

  五、派出机构与应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

  1.派出机构应及时向驻在部门的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2.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驻在部(委、局)务(办公)会议和有关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

  3.派出机构应和驻在部门的纪检、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搞好工作中的配合、协作。

  4.派出机构应对驻在部门的直属、归口管理和挂靠单位的监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5.派出机构人员的行政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由驻在部门按统一规定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设备购置、用车、看阅文件、工资、职称评定,福利待遇、住房及离退休安排等,均由驻在部门负责并享受该部门同级干部待遇。

  六、派出机构与地方监察机关用对口系统监察机构的工作关系

  1.派出机构代表国家监察部行使监察权,各级地方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积极配合其开展工作。

  2.派出机构与地方对口系统监察机构的关系:地方政府所属厅、局中的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以地方监察厅、局领导为主,监察部派出机构可进行必要的指导;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单位,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以派出机构领导为主,地方监察厅、局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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