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

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6-12-27
施行日期:1987-01-01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第一条 为了严禁赌博活动,处罚赌博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以钱物作赌注的比输赢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活动污染社会风气,妨碍生产、工作和生活,危害社会治安,必须严加禁止,并按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钱物,一律追缴。

  第四条 赌博者之间因赌博所形成的债务一律废除,已经索回或偿还的,应予追缴没收。

  第五条 当场赌资五百元以下的,视其情节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具结悔过,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并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当场赌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开赌博的;

  (三)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阻挠、干扰公安人员依法查处赌博公务尚未达到暴力威胁程度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当场赌资一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流窜赌博,屡教不改的;

  (四)提供赌博场所的;

  (五)招引或诱使他人赌博的。

  第八条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除按第七条的规定处罚外,可吊销其驾驶执照。经查明交通工具属本人所有的,可以没收。

  第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各类组织的负责人参与赌博的,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参与赌博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予表扬、奖励。

  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城镇基层组织应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对明知本单位或本管区内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应追究领导者或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罚没款、物由公安机关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说以上、以下都含本数在内。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禁止赌博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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