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

公安部关于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8]公交管第1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8-11-09
施行日期:1988-11-09
发布部门:公安部

正文

黑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制订<黑龙江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88]黑公(交)字2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置检查站问题,国发[1986]94号文件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作了明确规定,李鹏总理在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重申了这个规定,对此各地均应遵照执行。你们在起草《条例》实施办法中,如果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经协商不能统一时,请报告省政府后,按国务院的决定执行。

  二、关于养路费征收和运输管理部门的车辆使用原监理车辆标志和安装警灯、警报器问题,按照国发[1986]94号文件规定,交通监理工作已经移交公安机关,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可以暂着原交通监理服装,但不能再继续使用原交通监理的车辆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三、关于协助交通部门收取养路费问题,今后公安机关仍应积极支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但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主要应针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两部门之间的业务配合问题,以不写入为宜,必要时可另发联合通知。

  以上意见,请报告政府。

  此复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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