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旧城区成片开发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旧城区成片开发改造和开发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洪政发[1987]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01-01
施行日期:1987-01-01
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旧城区改造的条件

  第三章 旧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四章 旧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的职责分工

  第五章 开发建设的管理

  第六章 规划建设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昌市旧城区成片开发改造和开发建设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切实贯彻执行。

  旧城区成片改造、开发建设是旧城综合治理,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现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强有力的措施。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统筹安排,按《规定》办事,把南昌建设好、管理好。

  南昌市旧城区成片开发改造和开发建设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使我市旧城区改造由分散建设逐步走向成街、成片的改造,实行多渠道、多层次综合开发,加快住宅建设速度,提高居住水平,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旧城区改造必须以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作为总的指导思想,把旧城区改造与新区开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大力加强有计划、合理地配套建设新区。

  第三条 进行旧城区连片改造,拆除确无修理价值、威胁群众居住安全的危房,按洪政发〔1986〕1号文《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旧城区成片开发改建,必须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革命历史旧地以及代表城市传统风格的街区和建筑风貌。

  第二章 旧城区改造的条件

  第五条 旧城区开发改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动迁和开工。

  1.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居住小区(街坊)规划文件。

  2.经市城乡建设局(简称市城建局)批准的划拨用地文件。

  3.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批准的拆迁安置文件。

  4.经市房管局进行资格审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批准的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建设任务。

  5.参加小区建设投资的各单位,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要落实。

  6.承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市建设管理局审发的施工许可证,按施工企业等级承接施工任务。

  7.开发建设周期可靠,从中标签订合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两年。

  8.动迁户回迁时间从搬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半,并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立据保证。

  第六条 凡属开发改造的旧城区,在动迁前,由承办开发建设的单位或联营建住宅商品房单位填报《旧城区开发审批表》,经区房管局审查并呈市房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旧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规划设计应逐步实行招标制。投标招标中选的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经市城建局审定,报南昌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发建设。承担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单位一般以已批准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甲级、乙级建筑设计单位为主。

  第八条 市规划设计部门有偿提供开发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下列资料:

  1.确定居住小区的规划红线;

  2.提供1:500或1:1000地形图,道路规划红线,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坐标、高程等;

  3.居住小区邻近范围的地上、地下各种管线情况;

  4.规划居住小区的公建和服务设施等项目要求。

  第九条 各区房管局应提供开发旧城区的现状资料。原有旧房面积(包括住宅、非住宅和公建面积),现有居住人数、户数,要求保留的较好旧房面积(包括住宅、非住宅和公建面积)。

  第十条 开发小区的规划设计要求

  1.开发小区应在节约用地的基础上,力求布局合理、多样、格局新颖。

  2.开发小区建筑卫生间距,新建区建筑物正向行列式布置,毗邻檐高间距不低于1:1.2-1:0成片改造的旧区间距不低于1:1.0-1:0.8。

  3.商业服务网点,幼托、中小学校及公用绿地等各项指标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编制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规划总说明,现状图、规划图、道路、管线图,以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要求。

  1.承担居住小区各项建筑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证书等级承接设计任务,并负责整个小区全部建筑设计的技术经济责任。

  2.居住小区建筑单体(含小区内的配套工程)设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3.居住小区内的全部工程都必须按照市城乡建设局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筑单体设计。对小区建筑空间,其立面造型和外粉饰,要求新颖协调、美观大方,有所创新。

  4.严格控制住宅居住标准,适当提高建筑密度。住宅的设计标准,按《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和市委洪发〔1984〕2号文执行。其建筑密度可按不同地段,不同环境,区别对待,具体可参照第九条第2款执行。

  5.居住小区的辅助工程,庭院绿化,景点配置,照明灯具,围墙栅栏等均由承担小区建筑设计的单位统一设计。

  6.居住小区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配套设计要求

  1.给水(包括消防用水)、排水、道路、电力、电讯、煤气等外配套工程由专业规划设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

  2.各专业设计部门,要依据市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资料进行设计。

  3.根据外配套工程提供的设计资料,成片改造地段内配套工程,原则上由承担规划、建筑设计的单位负责设计,亦可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设计招标设标,参加投标规划设计方案不收费。经评定中选的方案,其规划设计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小区住宅营建单位一次性付款给规划设计单位。

  第四章 旧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的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旧城改造的开发建设工作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1.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拟定本区旧城改造长远、近期计划和本年度旧城改造地段,报市房管局审查批准。

  2.在市建委的指导下,组织对旧城区开发的规划设计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上报审批。

  3.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开展对旧城区承包开发建设的招标投标工作与市房管局共同审定中标的开发公司。在尚不具备实行招标投标条件时,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和区政府共同确定承担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

  4.组织旧城改造的动迁安置工作。

  5.做好对改造后的小区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成片开发改造的旧城区,由市房管局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划要求进行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新建成小区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划要求进行验收后,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区政府做好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工作。按职责范围,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定期检查其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以市、区两级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建设任务为主,新区建设以市级开发公司为主,旧城区改造以区级开发公司为主。需参加建设的用房单位,可集资委托开公司建设,也可采取单项委托的方式即:建设单位交纳应分摊的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动迁费及有关费用后,由开发公司提供改造区内的建设用地,按规划要求,实行自建、联建。

  承担连片改造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要承担从规划、动迁、设计、施工、配套、回迁等全部责任,其相应工作要委托或发包给有关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开辟住宅建设资金来源,要发挥国家、地方、单位、个人和得到外来投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银行贷款、集资统建、集资联建、公建民助、自建公助、自买公助。开办购房储蓄等办法,建立多渠道的住宅社会资金,逐步使住宅建设资金形成独立的资金体系。

  第五章 开发建设的管理

  第十九条 旧城改造由市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实行各区开发。条件成熟的时候,可实行多级开发,自求平衡,专款专用。旧区开发和新区建设的住宅,应实行商品化。商品房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报审后执行。

  第二十条 参加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组建的各级开发公司必须经市房管局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建委批准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才能承担开发建设任务。

  市房管局是全市开发行业的归口主管部门,在市建委的指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对各级开发公司的资格审查,行业和经营管理按《南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放建筑市场,实行招标制。为了加快住宅建设,允许乡镇和外地建筑企业进入市区承担住宅和居住小区的施工任务,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一律实行招标制,按建筑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由承建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包配套、一包到底、一次包死,单位多层次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居住小区按其规模不同,也要相应确定竣工工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做好住宅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一个年度做好建设前的计划、规划、征地、动迁等项准备工作。施工前要达到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开发建设中要坚持住宅工程和配套设施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旧城区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标准,按《南昌市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经批准后,建筑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批复》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承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确需更改时,须按正常程序上报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杜绝见缝插针,无规划地分散建设现象,市城乡建设局不再批准任何单位在我市旧城区内零星征地自建住宅,各建设单位需在我市旧城区兴建住宅,市城建局统一安排在已批准的旧城区居住小区的规划范围内,若各单位在自己院内兴建住宅或加层,或单独急需拆除重建的一类危房(一类危房要经市房管局鉴定确认),经市城建局批准后方可兴建。

  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兴建的非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也应实行统一开发建设,参照第二十三条执行。若确需在旧城改造地段以外范围建设的,按规划要求,经市城建局批准拨用地后,实行统一开发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具体按《南昌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旧城改造工作中,要注意尽量向新区疏减人口,以降低旧城区人口密度。列为旧城改造的地段,公安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人口迁入及分户,成片改造地段自正式批文下达后,新增户口和迁入人口不考虑拆迁安置及补偿。

  第二十九条 居住小区开发建设需办理的各项手续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房管、卫生、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参加实行地上、地下一次性联合审批。即在审定的分片规划总图上签章认可,住宅施工时由市城乡建设局一次性或分批发给建筑许可证。

  第三十条 居住小区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交通,对小区内的原有公用设施如需要改线、移位时,须经市城乡建设局或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居住小区建设过程中和建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进行违章建设。违者,责令自行拆除,或由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后以料抵工。

  第三十二条 居住小区建成后,承担建设的开发公司应向市房管局提交总体规划竣工图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档案。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0,508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旧城区成片开发改造和开发建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