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发[1987]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已被修订
公布日期:1987-0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财政部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

  (62)财农字第1082号关于农业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兹复如下:

  一、关于湖田,甩亩征税问题。新围垦的湖田,甩亩,围堤作埂费工多,投资大,成本高,为了奖励围垦湖田扩大耕地面积,在农业税负担上,同意按开垦熟荒的规定给予优待。

  二、关于山区烧垦土地征税问题。山区烧垦土地,在征收农业税上是否比照湖田甩亩处理,请报经省人委决定。

  三、对于禾本油料的征实问题。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征收茶籽,桐籽,仍应征收实物;如果不便于征收茶籽,桐籽,可以征收代金。但是,对于有余粮的,仍应征收粮食。

  财政部
  一九六二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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