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商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暂行

国营商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87]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01-08
施行日期:1987-01-08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一、国营商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原由主管部门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济上与行政管理公司脱钩,不再向国营专业公司上交管理费和联合公积金等项费用。

  二、国营商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要通过股份制的形式,真正办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占用的国家固定资产(现值)和国拨流动资金,应向主管部门办好借贷手续,定期偿还(偿还后的资产归集体所有)。原有的集体资产可以作为企业股。新增的集体资产为集体股,可以按职工工龄、技术、贡献等条件,计算在每个职工应占的股份额折股到人,作为股份分红的依据。集体股的股金只能参加分红,可以继承,不能抽走。积极发动职工入股,职工入的股为个人股,每人最少一股,多股不限。职工离开企业时个人股份允许抽走。企业也可以向社会招股。

  三、集体股份企业的经理由职工民主选举或向社会招聘。大的集体股份企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或招聘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有充分的经营管理决策权,有权决定人事调配和奖惩,有权决定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形式,并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负全部责任。经营好的企业,经理的收入可以高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有突出贡献的还可以再高一些。

  四、集体股份企业实行投资共负、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盈利按股分红,亏损按股分担。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应贯彻长远与当前、集体与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由企业自行确定发展基金、分红基金、集体福利基金的比例。

  五、为鼓励本企业职工入股,对个人股初期可实行保息。年股息率控制在10%以内,在税前列支。盈利企业年终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分红基金,按股分红,年红利分配最高不得超过股金额的15%。企业股所分得的红利留给企业作为发展基金。

  六、集体股份企业财产应向保险公司投保,退休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按照当地的统筹办法参加统筹,并按规定缴纳统筹金。

  七、集体股份企业的税收政策按省人民政府〔1986〕4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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