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4-05-08
施行日期:1984-05-08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为了加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决定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五至七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本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