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石油计划管理的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石油计划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87]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02-09
施行日期:1987-02-09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石油成品油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为了管好、用好有限的油源,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改进我省石油成品油的计划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石油成品油包括计划平价油和计划高价油,由省计委统一管理,给综合平衡后,编制和下达全省年度分配计划,包括重点工程、发电、工业烧油等专项用油计划。省政府向国家另行申请分配的大宗石油资源(包括原油加工资源),也由省计委组织落实并纳入省分配计划。年度分配计划的调整在下半年进行,由省石油公司提出方案,报省计委批准并由省计委下达。石油成品油必须保持合理的周转库存,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动用。

  二、在年度分配计划中,机动油的数量按计划总数1.5%的比例安排,由省石油公司具体掌握分配。省石油公司分配成批的数量比较多的机动油,要征求省计委、经委、农经委的意见。

  三、全省成品油的经营管理由省石油公司负责。省石油公司根据省计委安排的年度分配计划,编制全省的月、季进销存计划,并下达到各地、州、市计委和石油公司。石油公司要积极主动地组织落实石油的品种和油源,合理调度,保证全省计划供应的需要。

  四、农用柴油由省计委在年度分配计划中专项安排,省农经委负责具体分配,再由省农机局同省石油公司联合下达。

  五、煤油年度分配计划由省计委编制下达,省石油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和调拨,基层供销、商业部门负责零售。各县、市政府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本县、市的计划煤油定量到户(包括渔民),分月凭证供应,不准卖高价,不准搭配商品,不准当动力油使用。

  六、省、地、州、市各级石油公司自行组织的计划外油源,均由各地自主分配和销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公路客运状况,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开征公路、水上客运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除城市公共汽车在市区内(不含市辖县)营运以外,凡在我省境内乘坐国营、集体、个体、联户以及其他单位和各种营业性车船的旅客,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在原票价基础上公路客运每人公里加三厘;水上客运每人公里加两厘。

  三、客运附加费,由各车船籍单位按标准向旅客代征,设立专帐,不作营业收入,不计养路费、养河费、运输管理费,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并定期上缴交通主管部门。

  四、全省客运附加费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在银行开设专户,专项用于全省公路客运服务站房建设,拓宽公路配套建设以及港口码头建设,不准挪作它用。

  五、客运附加费征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银行共同制订颁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8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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