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搞活边境贸易的若干规定

关于搞活边境贸易的若干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1987]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02-09
施行日期:1987-02-09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我省有三十五个县与粤、桂、黔、川、鄂、赣六省区接壤,为了搞活边境贸易,沟通省际之间物资交流,促进横向经济联系,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边境县,都要研究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按照"小型、综合、效益"的原则,力争在二、三年内,分期分批把重要边境集镇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集贸市场建设好。省里安排的商业网点贴息贷款和商业简易建筑费,要给边境县适当照顾。边境县每年也要从机动财力拿出一定资金安排边境商业网点建设。边境县的商业、粮食、供销主管部门,可以局、社为单位,采取有偿使用的形式,适当集中所属企业一部分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用以发展边境商业网点。其资金偿还,属于新建商业网点,从利润中归还;属改扩建商业网点,从新增利润中归还。边境集镇商业网点建设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集贸市场的工商税、市场管理费和罚没款的新增部分,由财政、税务部门返还给当地工商部门用于市场建设。

  二、边境地区的批发、零售企业,要积极开展横向联合,扩大直接向工厂进货的比重,以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凡省内和边境地区都需要的商品,主管部门要优先考虑边境地区的需要,从一九八七年起,计划商品和紧俏商品的分配,对边境县按高于内地同等县的比例安排;边境县国营商业、集体商业的批发企业,视经营情况,由县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的批发税,减税所得的好处,由批发企业在作价上转让一部分给边境商业企业;省内工厂、商业批发企业在对边境县的商品调拨作价上,可以扩大2~3%的批发扣率。边境地区农副产品的产品税,应改从生产环节征税,由乡镇负责征收,各边境县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

  三、按照"继续放权,简化手续,区别对待,灵活衔接"的原则,将价格管理权限适当下放给边境县政府物价局管理。农产品价格,对实行合同定购的粮食、棉花、油料和计划收购的烤烟,原则上应执行国家定价,如与省外差价过大,可以与邻省衔接价格;完成定购任务以后的上述产品和其他农产品,一律随行就市,议价购销。日用工业品价格,凡国家和省统一定价或规定作价办法的原则上应按规定执行,如与省外差价过大需要衔接时,除县所在地城镇的彩电、煤油、食盐、白糖、肥皂需报省批准外,其余产品由边境县自行决定。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凡计划供应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产品都应执行国家定价(包括省定临时价),其余产品由县定价。乡镇企业生产的矿产品价格,除国家计划收购和换购部分执行国家定价或合同价格外,其余产品自由作价。上述边境县执行灵活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均应报省物价局备案。由此可能出现的财政和企业收入的变化,由各主管部门与边境县研究解决。

  四、边境地区商业企业的调节税,从一九八七年元月起予以减免。边境地区商业企业人平创利不足四百元的,免征所得税。边境地区基层肉食站和供销社历年的经济包袱,从一九八七年起从企业收入中处理,分三年处理完毕。

  五、银行在信贷资金供应上,要积极支持发展边境贸易。对边境地区商业、供销部门收购农副土特产品、适销对路工业品和创汇商品所需的资金,要做好安排,予以保证。边境地区商业、粮食、供销部门开展横向经济联系,银行要从信贷资金供应和结算工作上提供服务和便利,所增贷款的利率均按正常贷款利率结算。银行每年在安排商业网点建设贷款时,要重点扶植边境地区商业网点和集贸市场的建设。

  六、大力开展边境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发展多渠道流通。一切有碍搞活边境贸易、有碍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关卡和不合理规定都要撤销。要大胆放手让国营、集体、个体企业与邻省地区广泛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也要允许外省厂商来本地区按政策办商品交流会、展销会、供货会,繁荣边境市场;边境企业也要积极开展工商、商商、农商、农工商等多形式、多层次的联合,扩大省内产品的辐射、扩散能力。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过去已经放宽的政策,本规定未重新规定的,仍照常执行。

  附:全省边境县名单

  全省边境县名单怀化行署:新晃、靖县、会同、芷江、麻阳、通道县零陵行署:兰山、江华、江永、道县、双牌、东安县郴州行署:桂东、汝城、宜章、临武县常德行署:石门、澧县、安乡县益阳行署:南县湘西自治州:凤凰、龙山、花垣、桑植、保靖县长沙市:浏阳县株洲市:攸县、茶陵、酃县邵阳市:城步、新宁县岳阳市:临湘、华容、平江、岳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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