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海管[88]99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8-12-09
施行日期:1988-12-09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正文

各分局、厦门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湄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和“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转发并通知如下:

  1、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118°08′12″E、24°17′18″N;118°08′12″E、24°18′00″N;

  118°08′48″E、24°18′00″N;118°08′48″E、24°17′18″N 四点连线范围内。

  2、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以118°48′30″E,24°46′00″N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区内。

  3、湄洲湾三类疏浚倾倒区在:

  以119°01′48″E,25°00′44″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域内。

  4、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在:

  115°10′-115°15′E,21°40′-21°45′N的范围内。

  以上倾倒区请予公布,通知所辖海区有关部门,并对海上倾倒活动切实加强管理。

  国务院批复通知 国办通〔1988〕67号

  国家海洋局:

  关于划定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国家海洋局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协商一致的:“南海三类废物倾倒区”的调整方案(在东经115°10′-115°15′,北纬21°40′-21°45′的范围内)。

  二、同意国家海洋局“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湄洲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的选划方案;同时,请国家海洋局对交通部门疏港、建港倾倒中的具体困难尽量给予支持、协助。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9,29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