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厦门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湄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和“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转发并通知如下:
1、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118°08′12″E、24°17′18″N;118°08′12″E、24°18′00″N;
118°08′48″E、24°18′00″N;118°08′48″E、24°17′18″N 四点连线范围内。
2、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在:
以118°48′30″E,24°46′00″N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区内。
3、湄洲湾三类疏浚倾倒区在:
以119°01′48″E,25°00′44″为中心,半径为0.5海里的圆形海域内。
4、南海三类废弃物倾倒区在:
115°10′-115°15′E,21°40′-21°45′N的范围内。
以上倾倒区请予公布,通知所辖海区有关部门,并对海上倾倒活动切实加强管理。
国务院批复通知 国办通〔1988〕67号
国家海洋局:
关于划定第三批三类废弃物海洋倾倒区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国家海洋局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协商一致的:“南海三类废物倾倒区”的调整方案(在东经115°10′-115°15′,北纬21°40′-21°45′的范围内)。
二、同意国家海洋局“厦门港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泉州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湄洲湾三类疏浚物倾倒区”的选划方案;同时,请国家海洋局对交通部门疏港、建港倾倒中的具体困难尽量给予支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