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予以开除、解除合同或辞退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劳人办劳[1987]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02-11
施行日期:1987-02-11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办公厅

正文

失效日期:1994-11-11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渝劳计发〔1987〕字第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对因犯罪被依照刑法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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