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改革科研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

印发《关于改革科研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发[1984]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4-05-26
施行日期:1984-05-26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需要大胆改革现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科研所管理体制,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使之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为此,特制订《关于改革科研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赵紫阳同志五月十三日在赵东宛同志《关于实行有偿合同制试点情况的报告》上批示:“株洲电子所实行的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对内实行课题承包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改为经济自立,是科研单位,特别是从事一切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科研单位改革的方向,抓住了这一关键,科研单位长期存在的各种弊病可以迎刃而解。因此,应大力积极推广。国家应给从事改革的科研单位以大力支持”。各地各部门应深刻领会赵总理的批示精神,大力支持科研所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学习和推广株洲电子所改革经验的时候,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本地本部门的新经验,加快改革的步伐。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改革科研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湘政发〔1984〕18号)

  一、扩大科研所的自主权,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主管部门批准。科、室负责人由所长提名,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由所长任免,报上级备案。所长有决定本所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的权力,对科研、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所长有权择优录用人才。对科研所不需要的人员,有权拒绝调入。

  二、科研所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争取和主动承担外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承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进行技术成果转让,销售本单位研制的新产品和中试科研产品。科研所从开展这些服务和开发性的活动中所得的纯收入不上交、不纳税。增收节支的经费用于建立本所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上述三种基金的比例,可根据不同类型的科研所,由分管的各级科委会同同级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核定,一般可按六比二比二或七比二比一的比例建立三种基金。但对各试点单位和已实现经费自立的单位以及农、林、水、文、教、卫、环保、情报等研究所,其奖励基金比例还可适当提高。

  三、科研单位凡经各级科委核定的科研新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可在三年内免征税收。逾期不转产的,要按国家规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

  四、科研所取消平均主义的奖励办法,坚持按劳分配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没有贡献的不奖,玩忽职守的要罚。在奖励基金的范围内,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奖励办法。各科研所应本着鼓励发明创造和多作贡献的精神,拟定奖励办法,由各级科委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后实施。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可向上浮动一至两级工资,其经费在本所奖励基金中解决。每年浮动升级面可控制在百分之二十以内。对长期未完成任务的职工,工资可向下浮动,减发的部分工资转入本所的奖励基金。

  对已经实现经费自立的科研所,要给予较大的自主权。在本所奖励基金范围内,可以搞岗位和职务津贴,可以给职工浮动升级和进行自费工资改革。

  五、以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为主的科研所,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株洲电子研究所的经验,对外实行有偿合同制,促进科技工作同经济建设的紧密联系,对内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于两、三年内实现由事业费开支改为经费自立。从今年开始,各地、州、市科委以及省直各厅局都应选择一个条件较好的科研所进行此项试点。

  六、银行视科研单位偿还能力,可给予低息贷款,作为研究所的科研流动资金。各地科研所的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工作部门,都要积极支持科研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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