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

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7]财综20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03-05
施行日期:1987-03-05
发布部门:财政部

正文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简称能源基金)从一九八三年开征以来,对加速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保障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能源基金分配关系保持较为合理的比例,更好地发挥这项资金的宏观经济效益,根据一九八七年一月全国省长会议决定,二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对能源基金分成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从一九八七年起,对中央与地方能源基金的分配,由原来超收分成的办法,改为实行总额分成办法。

  二、总额分成全国采用统一比例,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征收的地方单位能源基金总额中,30%留归地方财政,用于地方能源交通建设;70%上交中央财政,用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三、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后,财政部每年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下达年度能源基金任务指标,并按此进行考核。为了鼓励各地征收的积极性,对当年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多给地方分成20%。

  四、能源基金的征集范围和征收办法,严格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非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免征范围和项目。

  五、税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能源基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能源基金及时、足额地解缴中央金库。留归地方的部分,按规定比例,在年终结算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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