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时占地费和私人占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临时占地费和私人占地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01-01
施行日期:1989-01-01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土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市政府对我市原征收临时占地费和私人占地费的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占地费和私人占地费的征收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直接负责,每年征收一次。

  二、占地费征收标准:

  1、临时占地,一、二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四元;三、四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三元;五、六、七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二元。

  2、私人占地费,一、二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六角;三、四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五角;五、六、七级土地每年每平方米四角。

  3、私人住宅用地改作商业用地的,按所在地区私人占地费标准的三倍征收。出租私房作商业用房的,其土地占用费由出租者缴纳。

  4、新批准的临时占地,按所在地区的征费标准,从批准之日起计征土地占用费。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征;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征。

  三、拒不缴纳临时占地费和私人占地费者,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的关于征收临时占地费和私人占地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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