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缩小结婚证尺寸问题给四川省民政

民政部关于缩小结婚证尺寸问题给四川省民政厅的批复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民民字[1978]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78-05-10
施行日期:1978-05-10
发布部门:民政部

正文

四川省民政局:

  五月三十日电话悉。你局请示目前由于纸张紧张,问能否将“结婚证书”缩小的问题,现答复如下: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中对“结婚证书”的尺寸所作的统一规定,我们考虑这对改革旧的婚姻礼俗,体现新的婚姻关系的严肃性是有一定意义的,因此“结婚证书”的尺寸,最好不要改变,如因纸张紧张,按尺寸印制“结婚证书”确有困难,适当搞小点也是可以的,请你们自己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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