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89]司公字第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01-18
施行日期:1989-01-18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豫司便公字(88)第25号《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部分的请示》函悉。来函请示的问题,经商公安部六局,现答复如下:

  一、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者本人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可。审查时,公证处首先应依据《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公证的行为能力,其次审查保证书内容是否符合公安部门的四项要求。对于被寄养者的基本情况,有当事人护照为凭即可。公证处也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被寄养人父母的公证委托书。注*《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已被《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代替。

  二、关于承担寄养者与被寄养者之间因朋友关系而从严掌握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证处按规定办理即可。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17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