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黔府[1984]7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4-08-25
施行日期:1984-08-25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正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国发〔1983〕193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标(1984)774号文件,现就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黔府(1982)50号文和黔府办(1983)50号文规定的一、二类职工住宅面积标准与国务院文件规定不符,均停止执行。全省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在一个单位或一个工矿企业内,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并可设少量的三室户,以照顾某些家庭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

  三类住宅和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与适用范围,仍按黔府(1982)50号文执行。三、四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最高指标,即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各户的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在全国及我省住宅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每户超标准的住房应按照黔府办(1983)50号文件的处理办法认真处理。鉴于目前缺房严重,分配住房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级别、职务和职称,又要考虑可能。这个控制指标不是分配住宅的必达指标,不一定到了那一级就要分配到那一类住房。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定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在当前我省住房紧张的情况下,主要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对于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单独列出,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凡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三、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均按墙厚24厘米计算,由于墙厚增加,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住宅层高按2.8米计算,如采用2.8米以下(不含2.8米)层高时,其所节约的投资,可作为增加建筑面积之用,但每户增加数量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

  对于必须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由于增加了电梯间及通道,可适当增加平均建筑面积,但每户不得超过6平方米。

  厨房使用煤气(天然气、石油气)灶的一、二、三类住宅,每户可设一个阳台;厨房使用煤灶的一、二、三类住宅,厨房外可另增设一个辅助台。四类住宅每户可设两个阳台。但每个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的阳台,其面积可不计入规定的各类住宅建筑面积之内。

  各类住宅的必要设施仍按黔府(1982)50号文执行。

  四、除按规定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的阳台外,住宅建筑面积均按原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分户门以外的公用楼梯、平台、走道、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平摊到每户的建筑面积之内。

  五、各地、州(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对一九八一年以来本地区、本部门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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