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邢市政办[198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7-04-30
施行日期:1987-04-30
发布部门: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随着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各种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频繁。为了防止危害森林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保护林、果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森林植物检疫规定如下:

  一、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名单和河北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均为我市实行检疫的依据。

  二、所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种条、种根),林产品,干、鲜果品,竹产品,野生珍贵花卉等调入我市者,必须持有对方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合格的检疫证书;调出我市者,调出前,必须经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出省者,需提前一个月向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取得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三、凡出入我市、运输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车辆,无论单位或个人,未经检疫违章调运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扣留车辆,对其所运货物进行封存、消毒处理、没收、销毁或改变用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章者承担。

  四、驻市邮电、铁路、公路、交通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农牧渔业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签发的(83)农字106号通知精神,积极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作好检疫工作。凡需检疫的物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邮寄、托运、无检疫证书或证货不符的,不得邮寄或托运。

  五、对违反检疫条例,私自引种、调种、伪造、诓骗检疫证书或妨碍检疫人员正常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植物检疫的收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方法》规定执行。

  七、我市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授权邢台市森林植物检疫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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