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出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成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89-02-21
施行日期:1989-02-21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建省前该地区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3名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海南建省后即为海南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名额的决议规定:“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5人”。因此,除上述13名代表外,另将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配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2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划归海南省。由这15名代表组成海南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

  广东省出席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163名改为14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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